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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县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刘**擅自开垦林地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通化县林业局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通县林罚决字(2014)第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被执行人刘**于2012年5月,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在富江乡富源村三组黑石头沟迎门岔集体林地内,擅自开垦林地3730平方米,种植人参,改变林地使用用途,致使林地植被遭受破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对其作出通县林罚决字(2014)第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给予37300元的罚款(3730平方米u0026times;10元/平方米u003d37300元);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2015年2月18日前(处罚决定日起三个月内)恢复原状(恢复林地)。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没有交纳罚款,也未对非法开垦3730平方米林地恢复原状(恢复林地)。2015年3月2日,申请执行人通化县林业局又向被执行人刘**送达了通县林*执催字(2014)第171号林业行政执法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催告其缴纳罚款、恢复擅自开垦林地。但催告期限已满被执行人仍拒不执行,特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通化县林业局作出的通县林罚决字(2014)第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合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恢复非法开垦的林地,现已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通化县林业局作出的通县林罚决字(2014)第17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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