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2013年4月18日扶余市政府组织实施了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并强制执行起诉人的财产,缺乏起诉的基础事实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兰**、王**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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