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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明与长春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光明诉被告长春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光明自愿申请撤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李光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光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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