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山市区千叶广告室不服被告衢州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中,被告撤销了2014年12月5日所作出的衢规许不予字[2014]第6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原告遂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销的行政行为,被告已予撤销,原告因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山市区千叶广告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山市区千叶广告室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