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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强制措施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张**因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所作(2014)东行初字第45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张**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张**撤回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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