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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起诉人诸暨**有限公司诉诸暨市次坞镇人民政府、诸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案的行政起诉状,本院已收悉。其诉讼请求如下:一、依法确认未予作出受理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及行政许可决定的行为违法;二、判令诸暨市次坞镇人民政府、诸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受理起诉人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并作出准予起诉人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决定。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诸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涉及两个以上行政行为,应分别提起行政诉讼。经向诸暨**有限公司释明,并告知一起行政案件只能起诉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但其仍坚持合并起诉,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诸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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