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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承德巨**公司非诉审查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3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滦人社劳监处字(2014)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决定:承德巨**限公司支付无故拖欠的朱**、周**等人工资报酬人民币伍**拾贰元整(¥590952.00)并加付50%赔偿金。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案卷材料,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适当,符合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3条第14项、第9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3条、第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承德巨**限公司作出的滦人社劳监处字(2014)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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