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管理局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刘*环卫行政征收一案,并提供了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评议,本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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