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因公房租用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4)浔行初字第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作为政府公房管理部门,应依据其房屋管理职权审查当事人承租资格问题,具有行政管理性质,应作为行政案件立案受理。一审以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民事租赁行为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属处理不当。上诉人以此为由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4)浔行初字第25号行政裁定;
本案由九江**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