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滕**与福州永**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滕**与被执行人福州永**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经连**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3)连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滕**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福州永**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连江县的房屋财产权利,该财产在执行期限内暂时无法变现,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暂时无法执结。因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连**民法院作出的(2013)连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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