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张**诉被告苏州鼎**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张**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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