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段**、周**与利互(福建)**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红艳、周**与被告利*(福建)**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红艳、周**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段红艳、周**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段红艳、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5元,由原告段红艳、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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