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红艳、周**与被告利*(福建)**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红艳、周**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段红艳、周**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段红艳、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5元,由原告段红艳、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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