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苗*旭诉被告大连亿鸿房**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大连亿鸿房**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苗**撤回对被告大连亿鸿房**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74元,减半收取后为437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487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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