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海**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犯非法组织卖血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徐*初字第84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陈**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陈**犯非法组织卖血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初字第84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