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刘**与张**、马**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的(2014)迁民初字第3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4)迁民初字第3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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