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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县**汽配商店与刘*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迁西县**汽配商店与被告刘*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纪仲禄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迁西县**汽配商店业主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迁西县**汽配商店诉称,2014年3月13日至2014年10月16日,被告刘*车辆在原告处修理数次,累积拖欠修理费5970元,并分别为原告出具了欠条。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拖延至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给付原告车辆修理费5970元。

原告迁西县**汽配商店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被告签字的欠条7张,分别是:1、2014年3月13日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到明辉**中心搭变速箱工时费300元、飘壳栽丝12个ⅹ60元、机油滤芯730元、防冻液一桶50元、两根传动螺丝20元,合计1140元加20元u003d1160元,欠款人签字:刘*;2、2014年3月22日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到明辉气修修理费大灯340元、前导风罩150元、导风小条90元、工时50元,合计630元,合计人民币大写陆**拾元正,欠款人签字:刘*”;3、2014年6月10日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分泵1个300元,金额大写叁佰元整,欠款人签字:刘*”;4、2014年6月27日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调整臂1个120元,金额(大写)壹佰贰拾元整,欠款人签字:刘*”;5、2014年9月26日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到明**修修理费1000元整,欠款人签字:刘*”;6、2014年10月12日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到明**修修理费修工子板600元,欠款人签字:刘*”;7、2014年10月17日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明**修修理费2080元整+空滤1个80元,合计2160元整,金额(大写)贰仟壹佰陆拾元整,欠款人签字:刘*”。以上7张欠条用以证明被告车辆在原告修理部修车7次,累计拖欠修理费5970元。

被告刘*既未做出书面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3日至2014年10月17日,被告刘*车辆在原告迁西县**汽配商店修车7次,累积拖欠原告迁西县**汽配商店车辆修理费5970元,并分别为原告出具了欠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迁西县金厂峪镇明辉汽配商店要求被告刘*给付修理费597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修理费597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当庭享有的抗辩权利,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迁西县金厂峪镇明辉汽配商店修理费人民币59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00元,由被告刘*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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