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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杜**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杜**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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