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杜**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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