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与迁西**贸中心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董**与迁西**贸中心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迁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董**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5)迁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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