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董**与迁西**贸中心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迁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董**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5)迁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张**与吴**、陈**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迁西县**汽配商店与刘*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付**与石**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杜**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与尹*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长新与河北蓝**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刘**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尹*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迁西县**限公司与沈来华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邯郸市老**修有限公司与永年县林业局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