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刘**与尹*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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