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袁波诉吴海凤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5)迁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没有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袁*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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