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妃甸**修理部与被告魏**、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妃甸**修理部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妃甸**修理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妃甸**修理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元,由原告曹妃甸**修理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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