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胜诉被告杜**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胜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原告谷*安诉被告王*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薛**诉被告刘*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吕**申请执行刘**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张**与准格尔**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周**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滕越、安邦财产**辽宁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段*与被告田**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谷**、张**与昵斯格、郝**、内蒙古**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宋*伟诉被告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申请执行胡**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