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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周**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周**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4)满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代理审判员印帅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孙**于2015年8月26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在二审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对申请人自愿处分其诉权的行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孙**负担,退回上诉人孙**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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