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太谷**限公司与段**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太谷**限公司与被告段**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段**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11月9日4时50分许,被告段**之夫张**驾驶自己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晋K-晋K挂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把受损车辆拖至原告处进行修理。2015年1月22日原告将上述车辆修理完毕,张**因经济困难在给原告出具书面欠修理费的手续后把汽车开走经营。2015年2月,张**突然去世。原告和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起诉被告段**及张**父、母张**、吴**,张**子女张**、张**,要求归还欠款140000元,起诉后原告撤回对张**、吴**、张**、张**的起诉,要求被告段**归还夫妻共同债务14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段**在法定答辩期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张**和被告段**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晋K-晋K挂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到原告处进行修理,欠修理费140000元,张**并于2015年1月22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之后张**去世,原告和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起诉被告段**,要求归还所欠维修费140000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夫或妻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规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段**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所欠原告太谷**限公司的修理费款140000元。

如不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付款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段**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段**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