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市XX区XX厂诉被告孙XX、孙XX、中国X**有限公司XX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锦州市XX区XX厂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锦州市XX区XX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447元,由原告锦州市XX区XX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