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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锦州太和区交通进口国产汽车修配厂诉被告孙**修理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市XX区XX厂诉被告孙XX、孙XX、中国X**有限公司XX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锦州市XX区XX厂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锦州市XX区XX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447元,由原告锦州市XX区XX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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