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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