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薄**与被执行人黄**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东**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5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黄**给付申请执行人1100元、案件受理费30元,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妻子田**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并退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55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