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诉被告杨**、杨*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诉讼请求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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