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盛运**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付彦国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抚顺盛运**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抚顺盛运**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1元,减半收取37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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