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营口欣**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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