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锦**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2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邮寄费80元,合计116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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