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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