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瓦房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瓦房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瓦房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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