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瓦房店**有限公司与大连华**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瓦房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瓦房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瓦房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