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铁岭**汽车修配厂与被告杜**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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