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铁岭**汽车修配厂与被告杜**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铁岭**汽车修配厂与被告杜**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