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张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8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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