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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安华农业**抚松支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安华农业**抚松支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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