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桦甸市明华街顺发机动车修配厂与袁**修理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明华街顺发机动车修配厂与被告袁**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桦甸市明华街顺发机动车修配厂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桦甸市明华街顺发机动车修配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桦甸市明华街顺发机动车修配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桦甸市明华街顺发机动车修配厂负担,余款依法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