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抚松县泉阳镇成运修配厂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抚松县泉阳镇成运修配厂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松县人民法院(2015)抚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抚松县人民法院(2015)抚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抚松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00元,退还上诉人抚松县泉阳镇成运修配厂。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