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抚松县泉阳镇成运修配厂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松县人民法院(2015)抚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抚松县人民法院(2015)抚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抚松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00元,退还上诉人抚松县泉阳镇成运修配厂。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