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兴诉被告毕**、佐**、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兴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原告已预交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陈*与白山**动力快车修理厂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抚松县泉阳镇成运修配厂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马**与被告谷**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解相花与被执行人曹**、延边齐**有限公司之间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莘建福与被执行人曹**、延边齐**有限公司之间修理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珲春市**理工作室与被执行人韩*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刘某某与龙井**旗舰店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程**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发诉被告程培友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时衍纲与被执行人董**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