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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兴诉被告毕**、佐**、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兴诉被告毕**、佐**、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兴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原告已预交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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