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时衍纲与被执行人董**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时衍纲与被执行人董**修理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珲民小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180元、案件受理费1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董**发出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于同日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董**于2015年7月份起每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时衍纲1000元直至执行款全部付清止。经申请执行人时衍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珲民小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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