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谷**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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