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珲春市**理工作室与被执行人韩*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珲春市**理工作室与被执行人韩*修理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珲民二初字第2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9988元、案件受理费495元、申请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韩富在中国**银行有工资账户,但此账户已被案外人申请冻结。待足额支付案外人执行标的后本院将对次账户续冻。现申请执行人珲**电动机修理工作室的业主申*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珲民二初字第2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