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林拓新机**限公司与吉林成**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拓新机**限公司与被告吉林成大弘晟能**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拓新机**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拓新机**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吉林拓新机**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1元,减半收取745.5元,余款依法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