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拓新机**限公司与被告吉林成大弘晟能**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拓新机**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拓新机**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吉林拓新机**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1元,减半收取745.5元,余款依法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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