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明华街顺发机动车修配厂与被告袁**、高*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桦甸市明华街顺发机动车修配厂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桦甸市明华街顺发机动车修配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桦甸市明华街顺发机动车修配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桦甸市明华街顺发机动车修配厂负担,余款依法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