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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李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李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于2015年4月22日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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