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李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于2015年4月22日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原告张**与被告贲中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李**修理合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公主岭市老*机电水泵修理与鲁**、毛**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邹**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长春市双**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桦甸市明华街顺发机动车修配厂与袁**、高*修理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桦甸市明华街顺发机动车修配厂与曲岩、高*修理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桦甸市明华街顺发机动车修配厂与曲岩修理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桦甸市明华街顺发机动车修配厂与袁**修理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桦甸市明华街顺发机动车修配厂与高*修理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