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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长春市双**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武诉被告长春市双**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2552元,减半收取退回1276元,保全费1120元,计239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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