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武诉被告长春市双**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2552元,减半收取退回1276元,保全费1120元,计239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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