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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万宝利诉被告李**修理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宝利诉被告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万**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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