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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王*修理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董**因与被申请人王*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民法院(2014)通中民终字第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董**于201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董**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董**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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