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苏*与被告锦州市凌河区紫荆街道某某村民委员会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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