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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诉被告逯XX、郑XX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X诉被告逯XX、郑XX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逯XX、郑XX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是经营车配件及修理车的个体户,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6月份,两被告在原告处购买装卸机配件及在原告处修车,当时买车配件及修车款共计11628元,两被告由于当时未付现金,于2014年5月29日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后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偿还欠款,二被告将车卖拒不偿还原告欠款,无奈诉至法院,一、要求两被告偿还欠装载机配件及维修车辆费共计11628元。二、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逯XX、郑XX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当时买车配件及修车款共计11628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逯XX、郑XX系夫妻关系。原告系经营车配件及修理车的个体户。2013年6月份,被告逯XX、郑XX在原告处购买装卸机配件及在原告处修车,并于2014年5月29日为原告出具一份欠据,写明被告逯XX、郑XX欠原告配件及修理费11628元。

上述事实,有欠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经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依约履行义务后,被告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价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逯XX、郑XX给付欠装载机配件及维修车辆费共计1162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逯XX、郑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刘X配件及修理费116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元,由被告逯XX、郑XX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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